产品质量有问题就能拖欠货款?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导读】有些“大客户”拖欠货款是以质量有问题为由,尽管今天的涉案金额很小,但对于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请看法官是怎么回答的,欢迎在文章下方评论:)
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
作者:戚祥浩 陈海鸥
2015-12-21
催讨货款闹上法院,这类案件并不少见。近日,永嘉法院瓯北法庭的一位陈姓法官讲起一个现象:很多拖欠货款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欠款方都会理直气壮地提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这样子就能不用还钱,或者少还钱吗?实际上往往因缺乏证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官提醒,如对质量有异议,在结算时,应当就质量问题进行书面协商解决。 不久前,永嘉一家科技公司将一家阀门厂告上法院,讨要对方所拖欠的4.8万元货款。对此,阀门公司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曾就退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阀门厂作为买方,应及时支付货款。至于阀门厂方面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及时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阀门厂方面在结算时未提出质量问题,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双方就退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11月,永嘉法院一审判决阀门厂支付所拖欠的货款4.8万元及利息。 “很多交易,都是在买卖双方结算后甚至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货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陈法官称,这并不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诉讼。故而买卖双方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在结算时,应当就质量问题进行书面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出卖人针对质量问题,往往会提出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鉴定样品的确定较为困难,买受人说这就是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出卖人说这不是自己的货物,导致样品无法确定。 第二:鉴定的质量标准确定较为困难。双方没有书面约定按照何种质量标准进行交货,故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个标准,特别是进出口贸易,往往都是按照国外标准的。在合同中对质量标准要单一准确,很多合同中对质量标准描述模糊,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同时,陈法官指出,在现实交易中,很多交易不规范,普遍存在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即使有签订买卖合同,对质量的问题也没有进行一个明确的约定。对于大宗商品交易或者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议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对质量的检验期间和质量标准等进行进一步约定,可以将详细的质量标准附在合同后面。对货物的签收、双方对质量问题的协商过程做好证据保全。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建议买受人不要随意对货物进行第二次加工,因为第二次加工可能会影响对货物质量的判断。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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